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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金年会_金字招牌(中国)官方平台 » 产品中心独特的店铺装潢是经营者专属的商业标识,能够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给消费者留下深刻印象,并最终转化为店铺营业利润。倘若个别经营者出于“搭便车”目的效仿他人店铺装潢导致消费者混淆的,则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店铺装潢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广东快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快客公司)诉义乌三威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义乌三威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业内产生了较大影响。法院认定快客公司开办的KKV店铺采用的明黄色墙面、彩虹墙等装修元素及广告语“精致家居生活集合”与现有同类店铺具有显著区别,通过在北京、广州、上海等全国各地开设店铺广泛使用,已具有较大影响力,能够使相关公众将之与快客公司形成稳定紧密联系,同时综合相关公众的知悉程度,商品销售的时间、区域、数额和对象,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标识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应认定快客公司开办的KKV店铺的装修设计已构成有一定影响的服务装潢。义乌三威公司开设了多家同业加盟店,店铺装修装潢与快客公司虽然略有不同,但整体视觉效果相似,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为被告提供的零售服务与快客公司具有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判令义乌三威公司等立即停止侵犯快客公司服务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与维权开支累计超过100万元。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珂律师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装潢”,既然包括商品装潢也包括服务装潢。服务装潢具体表现为独特风格和装饰的经营场所、经营用具和营业人员服装等元素所构成的整体营业形象,通常具有与现有同类服务的店铺有显著区别、能够与服务提供者建立紧密稳定联系的特点。具体到本案中,法院认为受法律保护的装潢表现为明黄色的外墙面、集装箱造型的主体墙面、白色和黄色为主的产品货架、产品本身排列组合而成的彩虹感陈列样式、软膜天花板、黄白配色员工服饰、黄色配logo的购物篮、黄黑配色的广告牌等设计元素组成的整体形象。此外,受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装潢还需满足“有一定影响”的要求,司法机关通常根据装潢的使用时间、区域、规模,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相关公众的知悉程度以及受保护的历史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
通过本案判决,我们可以看到,司法始终在贯彻落实保护创新、严惩侵权、规范竞争秩序的主旋律,一方经营者通过店铺装潢的设计创新取得了巨大的商业成功;另一方经营者因模仿他人装潢的不当行为遭受了严厉的司法制裁。对于经营者而言,应当坚守尊重创新、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底线,不能投机取巧,杜绝搭便车、jinnian金年会官网傍名牌的不当行为,否则容易得不偿失;同时还应当守正出新,通过优化产品质量、提升品牌形象、加强宣传推广、改进经营模式来增强市场竞争力,在遭遇他人抄袭模仿等不正当竞争情形时,应当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王珂律师,系国内较早专注于知识产权、竞争与反垄断领域的专职律师,现任中国法学会会员、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理事、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专家库成员、北京市律协协会竞争与反垄断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中伦文德知识产权与信息技术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王珂律师执业十余年来办理了大量的疑难、复杂、前沿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在业内有广泛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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