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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金年会_金字招牌(中国)官方平台 » 产品中心金年会金字招牌诚信至上——松柏(广东)电池工业有限公司与陈汉松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
随着2019年世界知识产权日的临近,各级法院即将发布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及白皮书。为使得各界对浙江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成果有更加清晰的了解,“浙知析法”栏目陆续发布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候选案件共20件,以飨读者。
在权利人同时生产多种包装、装潢商品的案件中,对于其提交的证明企业整体销售情况的证据,法院不能仅仅因为该证据与涉案包装、装潢缺乏对应性即不予认定,而是应当结合涉案包装、装潢使用的时间,相关商品是否系主营产品,以及销售区域、销售对象等因素,综合判断其销量情况及知名程度。在涉案包装、装潢固有显著性强,侵权人主观过错明显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对知名度证据的审查标准。
对于大部分商品系销往境外的外向型企业而言,“相关公众”不仅包括终端使用者,还包括直接购买该商品的货代等中间销售商。
对于如何正确把握《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知名商品”的认定标准,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尤其在权利人同时生产多种包装、装潢商品的案件中,既要防止证据认定标准过于宽松,将企业整体销量等同于涉案商品的销量,也要避免标准认定过严,导致权利人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本案一审法院认为,权利人未能举证证明使用涉案包装、装潢的超高氯化锌电池的单独销售情况及宣传规模等事实,故该款电池并不知名。二审法院则认为,权利人在超高氯化锌电池上使用涉案包装、装潢的时间早,相关销量证据虽未直接指向涉案包装、装潢,但在案其他证据显示该款电池系权利人主营产品之一,可以推定其具有一定销量,故应认定该款电池系知名商品。二审判决正确把握“知名商品”的认定标准,充分保障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松柏(广东)电池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柏公司)于1995年8月18日成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注册资本3180万美元,经营范围为生产经营各种碳性电池、碱性电池、钮扣电池、锂电池及各类可充电电池及电池配件。2001年至今,多次获得佛山市和广东省各类企业荣誉称号。
1986年10月30日,香港松柏投资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取得第267684号注册商标,核准使用在15类的“电芯、电池及其它电器产品”商品上。2012年3月,该商标的商标权人变更为松柏公司和松柏投资有限公司。2015年12月,松柏投资有限公司经董事会同意将该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维权工作全权委托松柏公司处理,松柏公司有权自行针对该商标侵权行为展开维权工作。
2015年2月28日,陈汉松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取得第13957492号“Vinlec”注册商标,核准使用在第9类的包括电池在内的商品上。陈汉松为其电池产品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后上述 “Vinlec”注册商标及外观设计分别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宣告无效。
2015年7月14日,松柏公司在广州市海珠公证处公证人员见证下,通过网络在陈汉松开设于“义乌购”网站的网店购得“vinlecR6电池玩具专用电池高标准电池”800只,支付货款224元。另查,陈汉松于2016年5月12日在阿里巴巴、义乌购、慧聪网等网络平台上继续销售被诉侵权商品。
松柏公司于2016年向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对陈汉松的侵害商标权纠纷诉讼,该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6)粤0105民初1112号民事判决,陈汉松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2016)粤73民终1134号民事判决,认定陈汉松侵害松柏公司商标权,该判决现已生效。
松柏公司以陈汉松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为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陈汉松:1.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与松柏公司“Vinnic”电池及电池盒包装装潢相近似的电池及电池盒包装盒;2.赔偿松柏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0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松柏公司对其商品进行了长期的广告宣传,但其宣传范围主要集中于专业领域,宣传费用平摊至每年并不多,故其宣传规模有限。松柏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境内有一定销售量,但该销售量不足以认定其有较大市场份额,且其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商品的具体销售规模。松柏公司的商品主要销售给商贸、机电、玩具、门具等公司,而陈汉松的被诉侵权产品主要在“义乌购”网站小量起批,松柏公司未能证明两者的消费群体存在大量交叉及混淆事实的存在。综上,松柏公司的商品销售和宣传规模有限,尚不足以认定购买陈汉松商品的消费者因知晓松柏公司商品而将两者相混淆的事实,即不足以认定松柏公司商品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故松柏公司请求将其涉案商品包装、装潢认定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从而予以保护的主张事实依据不足。
二审审理过程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查明松柏公司授权豪得盛电子商行销售Vinnic(银战士)电池产品(包括在义乌购网站展示、销售),授权有效期为2013年8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豪得盛电子商行曾在“义乌购”网站对松柏公司的“Vinnic”电池产品进行展示、销售,其中部分产品的包装、装潢与涉案包装、装潢一致。根据一审证据再查明,在松柏公司与联通黄页信息有限公司于2006年10月26日签订的《广告合同》、中国电信黄页2007天津大黄页、2008-2010年连续三年的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会刊以及2014年中国经济信息特刊文章内页中,均展示了涉案包装、装潢。
1.关于涉案包装、装潢所依附的商品及其知名度问题。该院认为,对于商品知名度的把握不宜过严,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即可认定为知名商品,其中“相关公众”不仅包括与商品有交易关系的终端消费者,还包括相关行业的经营者。该院认为,第一,超高氯化锌电池属于一种改进的锌锰电池,松柏公司主营产品系锌锰电池、碱锰电池和扣式电池,该公司多次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会刊中将超高氯化锌电池作为主要产品进行宣传,故超高氯化锌电池应属松柏公司的主营产品之一。第二,根据在案证据,松柏公司系2005年普通锌锰电池前十大出口企业之一,2012-2014年均位列中国电池行业百强企业,2014年位列中国锌锰碱锰电池20强企业第11位,其在电池产品特别是锌锰碱锰类电池产品上具有较高的销量,在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第三,根据松柏公司提交的2005-2014年国内销售单据以及二审中提交的证据,松柏公司及其授权的经销商均在境内向其他公司销售电池产品,陈汉松主张松柏公司仅在境外销售电池产品,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第四,松柏公司在中国联通黄页广告、中国电信黄页广告、2008-2010年连续三年的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会刊、2014年中国经济信息特刊文章内页中陆续对涉案包装、装潢进行了宣传,其使用涉案包装、装潢并进行宣传的时间较长。综上,超高氯化锌电池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应当认定为知名商品。2.关于不正当竞争问题。根据涉案证据,被诉侵权的电池及包装盒的包装、装潢与松柏公司涉案商品电池及包装盒的包装、装潢相比,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实质性差异,构成近似。本案中,陈汉松与松柏公司授权的经销商豪得盛电子商行均在“义乌购”网站上销售电池产品,双方销售渠道存在重合,陈汉松不仅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了与松柏公司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而且在产品及包装盒的包装、装潢上擅自使用了与松柏公司超高氯化锌电池近似的包装、装潢,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发生混淆误认,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考虑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已基于相同侵权产品涉及的商标侵权行为进行过评价,并认定了30万元的赔偿数额,故本案酌情确定赔偿数额10万元。
综上,该院于2018年12月25日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陈汉松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与松柏公司“Vinnic”电池及电池盒包装、装潢相近似的电池及电池盒包装盒;陈汉松赔偿松柏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