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中心|PRODUCT
当前位置: 金年会_金字招牌(中国)官方平台 » 产品中心金年会娱乐平台登录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前身是东莞加多宝公司,2000年更名为广东加多宝公司,以下简称“加多宝公司”),系香港鸿道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另一方为广药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健康公司”)。2000年5月2日,广药集团与案外人鸿道集团签订《商标许可协议书》,约定由广药集团许可鸿道集团生产及销售红色罐装王老吉凉茶,许可使用期限自2000年5月2日至2010年5月2日。2002年、2003年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又签订了两份《商标许可补充协议》,约定商标许可期限从2000年5月2日至2020年5月1日。从1997年开始,广东加多宝公司经鸿道集团授权在国内生产、销售红罐王老吉凉茶。2012年5月9日,广药集团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2002年、2003年两份《商标许可补充协议》无效的请求,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同时鸿道集团被裁决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2012年5月,广药集团将“王老吉”商标独家许可给大健康公司使用,生产红色易拉罐装王老吉凉茶。加多宝公司开始生产一面为“王老吉”、一面为“加多宝”包装装潢的红罐包装凉茶和两面均为“加多宝”包装装潢的红罐凉茶。2012年7月,本案双方当事人互诉对方侵权,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的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
与以往类似案件的争议主要在于“涉案商品是否属知名商品”不同,本案当事人双方对“知名商品”不存在争议,但就“知名商品”所具体指向的对象存在争议。广药集团及大健康公司主张,本案中的“知名商品”是指所有带有“王老吉”商标的王老吉凉茶,既包括加多宝公司被授权生产的红罐王老吉凉茶,也包括广药集团生产的其他包装王老吉凉茶。因为早在1992年“王老吉”商标就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在“王老吉”商标被许可给鸿道集团使用之前就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而加多宝公司一方则认为,本案“知名商品”所指向的对象仅指1997年至2012年间加多宝公司生产的、“使用王泽邦后人的正宗独家配方”的红色罐装王老吉凉茶,而不应当扩展到整个王老吉凉茶,因为王老吉商标使用在多种商品上,没有证据证明这些产品已经构成知名商品。
“王老吉”商标名称虽然构成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广药集团没有证据证明仅仅是基于“王老吉”商标名称的使用已经使消费者将其作为产品来源方,因为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标明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均为加多宝公司。在2007年美国康涅狄格州地方法院MagnaDoodle案[25]中,法院驳回了原告商标许可人声称其依合同规定对产品外观和产品包装外观享有权利请求,其理由之一是原告不能证明,商品外观的使用已经使消费者将其作为产品来源方。法院认为,商品外观结合MagnaDoodle进行使用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能说明商品外观暗示PCA是产品来源方,该商品外观不是原告商誉的载体。
再次,“王老吉”商标名称并非红罐王老吉凉茶特有,在广药集团生产的绿盒装王老吉凉茶上也使用。因此,仅凭“王老吉”商标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只有“红罐王老吉凉茶”上楷书字体的黄色的“王老吉”文字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这也是基于加多宝公司母公司鸿道集团的设计后使用在红罐凉茶上。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期满后,可以按照“被许可人在被许可商标上添附的商誉归属于许可人原则”将“王老吉”商标上所增加的商誉认定归属于商标许可人广药集团,但“商标许可合同规定的归属于原告的商标,其范围仅仅指订立合同时原告已有的商标,不能涵盖合同订立后被告创作的商品外观”。
按照“区别商品来源原则”,如果将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权益归属认定为广药集团及其子公司大健康公司,反而造成了市场混淆。大健康公司生产的红罐王老吉凉茶与加多宝公司生产的红罐王老吉凉茶不是同一商品。在商标许可合同期间,加多宝公司生产的红罐王老吉凉茶配方并非由广药集团提供,商品质量也非由广药集团监督和控制。
以上就是关于假冒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是否构成侵权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