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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2022年度消费维权(侵权)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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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凝聚社会共识,发挥消保委平台型组织共治力量,推动实现消费者权益保护共建共治共享,温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消保委)发布《2022年度消费维权(侵权)十大典型案例》,本次入选涵盖汽车、食品、药品、医疗美容、家装等消费领域侵权案例,案例由消保委、公安、市监、卫健、律所等单位提供。市消保委旨在通过发布案例帮助消费者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增强依主动性;倒逼生产者、经营者以问题为导向,满足消费者需求,改善供给侧结构,保障安全、便利消费,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2022年11月,温州市消保委接到一起某品牌新能源汽车空调出风口飘出白色颗粒的群体投诉,经查系空调蒸发器部件故障为致,在全国范围内都出现了车主集体维权现象。为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省、市迅速启动联动维权机制,组织召开磋商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的规定。省、市消保委督促厂家履行法律义务并公开承诺为存在该问题的消费者提供免费进店检查服务,并免费更换蒸发器总成,维权成果惠及全国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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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郑女士在温州某4S店购买一辆价值33余万元汽车,在签订购车合同时增加了自付8000元费用由4S店进行车辆隐形车衣的贴膜条款。在贴膜期间,贴膜工作人员操作失误,车辆前端不慎撞击车间墙面,导致引擎盖变形、大灯损坏、保险杆脱落等严重车辆事故,维修费近10万元。消费者无法接受新车被撞还要自负维修费的事实,温州市消保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解,告知经营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最终4S店同意为消费者重新订购同款价值33万元的新车,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

  瑞安市公安局根据行政部门移交的线索发现,瑞安市某屠宰场发现外地输入的25头菜牛检测出瘦肉精克伦特罗成分,经公安机关介入后立案侦查,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经查,犯罪嫌疑人刘某在位于外省的牛场饲养菜牛过程中非法添加克伦特罗(瘦肉精),在没有经过当地动物检疫部门的检疫和无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情况下,多次将菜牛卖给瑞安市黄某等人。该行为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现刘某、黄某等人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文成县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联合成功侦破“6·22”妨害药品管理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1名,捣毁销售、仓储窝点2处,现场查扣涉案肉毒素1400余盒,涉案资金1000余万元。

  犯罪嫌疑人黎某等人明知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肉毒素),在无销售、行医资格的情况下,发展层级代理,通过美容院等机构销售,严重损害消费者人身权益。经相关部门认定其所销售的肉毒素达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程度。该行为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目前案件侦办完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平阳县卫生健康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水头镇某经营场所非法开展医疗美容进行调查,最后认定该当事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医师资质开展注射玻尿酸、肉毒素除皱,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100元,没收药品、医疗器械,罚款705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协调当事人退还了三名消费者的费用。

  鹿城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温州某餐饮有限公司于鹿城区松台某水产品店采购的白蠓,从鹿城区某水产品经营部采购的奄仔蟹捆绑的三门绳重量占青蟹重量的10%以上。根据《浙江省地方标准青蟹包装规范》涉案青蟹的捆扎绳子重量均已超过5%,属于过度捆绑。鹿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温州某餐饮有限公司处以罚款40000元,对鹿城区松台某水产品店处以罚款30000元,对鹿城区某水产品经营部处以罚款30000元。

  温州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多次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通过温州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购买的方式获取小区业主名单及联系方式,用以招揽业务。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龙湾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温州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50000元,对温州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00000元。

  市民徐女士反映其姐姐患有重度精神疾病,在温州市鹿城区某游泳健身馆使用信用卡购买了6张会员卡,属于精神失常非正常消费,家人知晓后与商家沟通退款无法达成一致,请求帮助。

  鹿城区消保委受理后,通过联系徐女士得到其姐姐精神疾病的相关医院病历诊断和病理行为分析,约谈了游泳馆负责人,并告知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在消保委的调解下,最终商家同意全额退回17488元。

  瑞安市消保委上望分会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正在上小学的孩子在学校门口的“瑞安市某某文具店”买了3500元的儿童卡牌,要求退款。因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商家在没有经过家长确认的情况下,一个月内销售高额的卡片,这样的消费行为已经明显超出了该小孩年龄、智力的水平,应当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商家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商家同意退还消费者3000元,消费者将卡片全部退回。

  消费者王女士在房屋装修工程完工交付时发现部分装修材料未按合同约定,涉及金额10万多元。王女士遂委托浙江大界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向温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仲裁裁决,装修公司构成装修欺诈,裁决“一赔三”,即装修公司赔偿王女士32万多元。装修公司不服裁决,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案仲裁裁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有关规定,仲裁庭依法裁决其承担惩罚性赔偿。判决驳回装修公司提起的撤销仲裁申请,本案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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