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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金年会_金字招牌(中国)官方平台 » 新闻动态 » 公司新闻金年会app,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今年以来,江苏省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认真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以市委创新名城建设“一号文”为指引,以率先在全国建成知识产权强市为目标,致力于统筹推进“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各项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在2019年度国家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绩效考核中取得全国第三、全省第一的历史最好成绩。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优势,重拳打假治劣,调处专利侵权纠纷,持续优化该市营商环境,涌现出一批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经在全市系统内组织案件申报和专家评审,评选出2020年度南京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2020年6月6日,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江苏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在其公司网站的某产品页面标注专利,但并未标注专利号。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该公司在“荣誉资质”页面标注了详细的专利信息,并附有6份新型实用专利证书图片,证书上的专利权人为该公司,但实际6个专利均属于上海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某电力技术公司擅自变造6份专利证书,情节严重。案件调查过程中,该公司积极配合,及时整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公司改正并予以罚款。
2018年12月28日,玄武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南京市玄武区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在该公司店铺内发现标有“苹果”商标标识的商品共计529件。权利人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出具了《鉴定报告》,上述涉案商品均为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或许可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侵犯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玄武区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苹果”注册商标专用权的529件手机配件并予以罚款。
3、徐某某无照经营、未经备案从事二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飘安口罩案
2020年2月1日,江宁区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举报,称南京某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疑似假冒“飘安”商标的口罩。当日该局执法人员即前往该药房进行检查。经查证,当事人徐某某为南京某大药房有限公司采购一次性口罩1200只,其中240只口罩的生产厂家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购进价格为0.7元/只。经鉴别,240只飘安口罩均为侵犯飘安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另查明,徐某某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和未办理二类医疗器械备案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销售二类医疗器械一次性口罩的经营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暂行规则》第十四条第二项等规定,江宁区市场监管局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和无照经营的行为,责令一个月内改正未经备案从事二类医疗器械的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口罩,没收违法所得并予以罚款。
2020年6月29日,鼓楼区市场监管局在南京市鼓楼区某超市开展知识产权“铁拳”行动期间发现,石家庄某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3款商品外包装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7月1日,鼓楼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于7月3日向该公司发出了《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公司已于7月16日整改完毕。
2019年11月21日,高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在南京市高淳区某广场工地内发现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生态板。该局执法人员当日前往该广场,对苏州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正在装修使用的胶合板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发现,苏州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某艺术培训学校于2019年9月23日签订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其中约定使用的免漆木工板限定为兔宝宝E0级免漆木工板,销售价格为市场价238元/张。在调查中发现,该建筑装饰公司采购员从南京购买了上述90张兔宝宝胶合板(浸清胶膜纸饰面胶合板),采购价格为110元/张,该批胶合板左下角贴有合格证,侧面标有“德华兔宝宝公司荣誉出品”等字样。商标所有人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上述涉案商品均为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或许可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侵犯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高淳区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建筑装饰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90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兔宝宝胶合板并予以罚款。
6、六合区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汰渍净白洗衣粉、舒肤佳香皂案
2019年12月11日,六合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六合区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汰渍净白洗衣粉、舒肤佳香皂。经调查发现,该文化传媒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销售1000袋汰渍净白洗衣粉(净含量:260克),销售价3元/袋。经权利人广州宝洁有限公司鉴别为侵犯宝洁公司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六合区市场监管局责令该文化传媒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予以罚款。
2020年1月29日,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南京某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的飘安口罩为假冒口罩。当日该局执法人员即前往该大药房进行检查。经查证发现,该大药房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下,从微信名为“A张某cium”的经营者处购进“飘安”一次性使用口罩200包,售出该款口罩196包。经鉴别该口罩均为假冒口罩,涉案产品总货值7000元。案件处理期间,该大药房为购买涉案产品的消费者办理退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大药房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飘安一次性使用口罩465只并予以罚款,同时将案件相关线索移交假冒口罩经营者所在地处理。
本案发生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期间,当事人所经营的产品为防疫产品,被中央电视台《每周质量报告》、江苏电视台、南京电视台等多家媒体予以广泛报道。
请求人南昌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被请求人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请求人的专利产品,向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2017年3月27日受理后,南京市知识产权局依法组成合议组,并于2017年6月26日开庭审理。经充分举证、质证及口头审理,南京市知识产权局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不构成专利侵权,并作出处理决定驳回请求人的处理请求。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2月26日、2019年12月24日作出一审、二审判决,均维持南京市知识产权局行政裁决。
请求人严某认为被请求人南京某制品有限公司制造、销售的涉案产品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向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南京市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组,并于2020年5月14日赴被请求人处核查案件事实。合议组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就涉案专利的设计要点与涉案产品的外观进行仔细比对,并与请求人和被请求人充分沟通后,于2020年6月5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网络视频在线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并达成一致意见。
10、某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诉江苏某生物医药研发有限公司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某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请求人南京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被请求人江苏某生物医药研发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互联网上许诺销售请求人的专利产品,向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南京市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组,并于2020年7月30日开庭审理。经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及口头审理,南京市知识产权局认定涉案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被请求人于2018年12月在网上许诺销售涉案产品,于2020年5月21日在某化工网上推广涉案产品。据此,南京市知识产权局作出处理决定,认定被请求人的行为属于许诺销售专利侵权产品,构成专利侵权,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