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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金年会_金字招牌(中国)官方平台 » 新闻动态 » 公司新闻银保监会官网近日发布公告,披露中国建设银行一支行长泄露客户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2021年9月2日向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甬银保监罚决字〔2021〕64号),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甬银保监罚决字〔2021〕64号)主要内容如下:
你时任中国建设银行余姚城建支行行长,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的作案当事人,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中国建设银行宁波市分行案件信息确认报告、宁波银保监局案件调查事实确认书、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你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银监发〔2011〕6号)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属于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予以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五年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3.040,0.00,0.00%)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余姚市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11月3日消息,近日,余姚某银行行长沈某被宁波银保监局处以从业禁止五年的行政处罚,此前沈某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余姚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今年48岁的沈某,原系余姚某银行行长。2017年3月,余姚某装饰公司的负责人周某主动联系沈某,希望能帮忙搜集一些潜在的装修客户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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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双方常有业务往来,且早年就相识,沈某虽明知该行为不符合银行规定,但却拉不下脸拒绝朋友的请求。这时,又恰逢沈某所在的银行在电话营销业务上也有拓展需求,所以两人一拍即合,由沈某将办理过房贷的银行客户信息提供给周某,作为交换,周某在装修设计的过程中,遇到客户需要办理装修贷款时,则将其推荐至沈某所在的银行。
之后,沈某利用工作之便,将包括姓名、电话、购买房屋地址、贷款数额等财产信息在内的127条银行贷款客户信息提供给周某用于其装修公司招揽业务。为了继续扩大贷款业务,沈某又主动联系了余姚某在售小区所在房产公司的会计,向其索要该小区购房业主的财产信息,并最终将1100余条信息提供给周某。
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中部分公民个人信息系被告人在履职过程中获得并提供给他人,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审理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结合被告人沈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余姚市人民法院指出,当前,人们在日常消费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中,不可避免要将个人信息留存于各类经营者和组织机构。由于对保护个人信息的责任意识不强、保护措施不足,加之一些经营者受到利益的驱使,导致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被泄露事件层出不穷。
余姚市人民法院提醒,作为公民而言,在日常生活中要切实提高防范意识,养成“非必要不提供”的良好习惯,一旦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被泄露,要及时收集证据并向公安等有关部门举报,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反之,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而言,应积极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否则将面临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