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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个人信息十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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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年会app,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浙江省绍兴市市场监管局在10月27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了查处侵犯个人信息十大案件情况。

  在大数据互联网时代,随着消费者个人信息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资源,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问题日益突出,电信网络诈骗、网络“套路贷”等犯罪活动不断增加。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放心消费”的良好环境,2019年以来,市场监管总局启动了“守护消费”暨打击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截至今年9月,绍兴市市场监管系统已累计查办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案件72起,移送公安7起,涉及消费者个人信息近60万条,罚没款153.66万,其中,2起案件成为市场监管总局典型案件,办案数居全省前列。

  重点针对房产租售、小贷金融、教育培训、保险经纪、美容健身、装饰装修、旅游住宿、快递、电话营销、网站或APP运营等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多发的行业和领域开展打击,目前,该市已实现多点突破,查办教育培训领域44起、装饰装修领域11起、房产租售领域10起、小贷金融领域3起、家用电器领域2起、美容健身领域1起、广告策划领域1起。

  三是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仍向其发送商业信息的行为。

  第一类是保管者,如房产公司、物业公司、居委会等因管理不善导致业主信息泄露;

  第二类是出售者,主要是为了牟利,从查办的案件看,出卖个人信息的价格从100元-4000元不等;

  第三类是交换者,主要是行业内无竞争关系的业务人员,如某装饰城内卖装饰材料的和卖家电的交换了客户信息;

  第四类是使用者,大多是为了合法经营而非法收集和使用,如教育培训机构是为招揽学生、装饰装修公司是为招揽客户;

  第五类是携带者,如甲某从A公司跳槽到B公司时将A公司的客户数据也随之带到B公司;

  打击治理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是预防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一环,构成一定条件就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案件,为确保此类案件查办的精度、深度和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启动了行刑衔接机制,主动与公安、检察院进行对接,对部分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启动提前介入机制,对部分案件中存在的违法所得认定难、违法行为界定难等问题开展三方会商,有力推进了此类案件的查办。

  案例1:绍兴博航一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涉嫌侵害消费者依法得到保护的个人信息权利案

  2020年6月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其办公电脑中发现包含绍兴地区50余个小区业主信息和杭州、南京、兰州、武汉等20个城市业主信息近20万条,并在现场查获电线张、电线余张。经查,当事人是一家全国性的家装连锁店,主要从事软装、定制家具的批发零售等经营活动,以电话营销为主要销售手段,长期通过购买等方式非法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目前当事人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而被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2:绍兴立心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俞某超侵害消费者依法得到保护的个人信息权利系列案

  2020年5月28日,执法人员对立心教育进行现场检查,在其办公电脑中发现大量含有学生信息的文件。经查,该学生信息为立心教育员工俞某超所有,俞某超长期从事教育培训行业,在加入公司之前,购买了一批学生信息,加入公司后,为了拓展业务,利用购买的学生信息给学生家长拨打电话。俞某超购买的学生名单涉及全市30余个中小学,共9935条学生信息。立心教育和俞某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该局责令上述当事人改正,并对立心教育处罚款1万元,对俞某超处罚款3万元。

  2019年6月5日,执法人员经现场检查,在当事人负责人韩某的电脑内发现涉及嵊州部分中小学的学生及家长个人信息,上述个人信息为韩某通过个人关系从一个“黄”姓的保险公司员工处,以发送邮箱的方式获得,共计30721条。为推广小学暑假培训课程,当事人从上述文件夹内随机抽取部分学生和家长的个人信息,以发送短信的推销方式用于招生。当事人收集和使用上述学生和家长的个人信息,均未经本人同意或许可,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嵊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50000元。

  案例4:崔某彬、叶某昊、江某等人涉嫌侵害消费者依法得到保护的个人信息权利案

  2020年8月13日,执法人员对绍兴某财富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其离职员工叶某昊个人电脑上发现了大量的银行客户名单,据叶某昊交代,其电脑中的银行客户名单是崔某彬通过江某转发给他的。经查,叶某昊、江某、崔某彬三人为朋友关系,共同从事理财行业,为帮助叶某昊提升工作业绩,崔某彬通过江某把其掌握的客户名单发送给了叶某昊,名单涉及3个银行客户信息11万余条。目前当事人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而被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5:宁波无忧淘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侵害消费者依法得到保护的个人信息权利案

  当事人系一家房产销售运营商,于2016年7月至2017年12月期间,与诸暨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合作销售某楼盘。合作期间,当事人收集掌握有上述项目业主姓名、联系电线名业主个人信息泄露给杨某,杨某后将此个人信息用以非法出售,后被诸暨市市场监管局查获。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诸暨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100000元。

  案例6:浙江易好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侵害消费者依法得到保护的个人信息权利案

  当事人为一家网络销售服务公司,主营房产销售中介服务,是楼盘网在绍兴地区的合作商,网站和“400”电话为其合法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主要渠道。2020年8月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其销售主管的电脑上查获绍兴地区10余个小区的业主信息、10余个拆迁村的村民信息和部分企业经营者信息共36482条。该案目前正在立案调查中。

  徐某杰,男,目前系自由职业者,2018年9月-2019年10月其曾在绍兴某知名品牌电器商行做店长。为增加销售业绩,该当事人经常通过跑楼、地推等形式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与此同时,该当事人还通过个人关系与其他从事装饰装修、电器销售的同行进行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交换。截至案发,执法人员通过对当事人的手机进行电子取证,共发现非法获取的消费者个人信息2225条,目前徐某杰因涉嫌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被该局立案调查。

  案例8:嵊州市健普森健身有限公司涉嫌侵害消费者依法得到保护的个人信息权利案

  当事人于2017年、2018年间通过销售人员收集了大量消费者个人信息材料,内含4169条消费者个人信息,内容包括名字、手机号码、家庭住址、班级、出生年月等,其中“地推”及“会员信息”文档为当事人的销售人员向消费者面对面合法收集,共1886条;其余材料为当事人的销售人员非法收集,共2283条。2019年5月,当事人将收集到的上述消费者个人信息用于电话销售推广自己的少儿暑假游泳培训项目。当事人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信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嵊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20000元。

  当事人主要从事智能家居控制系统工程安装经营业务,为推销公司业务,其于2015年开始从合作的商家处收集业主信息,并于2017年从楼某阳处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了甲小区的业主信息,同时免费获赠乙小区的业主信息,后又从楼某阳处以15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丙小区的业主信息,上述业主信息共计9000多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诸暨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30000元。

  依据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诸暨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从骆某某处购买个人信息的4家装饰装潢公司开展调查。经查,河北迅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海南美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绍兴冠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诸暨晨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以500-2200元不等的价格购入数量不等的小区业主个人信息,上述4家公司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诸暨市市场监管局责令上述四家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10000元到30000元不等。(鲁利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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