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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伴起身致餐桌上茶壶摔倒6岁男童被茶水烫伤右腿 涉事火锅店被判担责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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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年会金字招牌诚信至上6岁男童李某某跟家人和朋友在火锅店用餐时,一名和他年龄相仿的同伴在起身时,不慎触碰到折叠简易餐桌,致桌面上的茶壶摔倒,该茶壶内流出并溅起的热茶水烫伤了李某某的右腿部位……这是去年夏天发生在甘肃天水市某火锅店的一幕。

  2024年1月28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这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涉事火锅店被判承担60%的赔偿责任,同伴承担3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10%的责任。

  2023年6月1日下午,李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罗某某,高某一和姐姐高某二及其法定代理人戚某某一起,到当地某火锅店就餐。其中,李某某和高某一均是年仅6岁的儿童。

  该火锅店在店铺对面设置了室外的可折叠简易小餐桌用餐区域,几人选择在该区域内用餐。火锅店工作人员为其摆放了餐具,并向其提供了免费饮品苦荞茶。19点30分左右,高某一、罗某某、戚某某、高某二按照东、南、西、北的位置依次而坐。

  李某某玩耍回来后,站立在高某一与高某二座位中间,高某一在站立起身过程中,其脚触碰到可折叠简易小餐桌底部与地面接触的位置,可折叠简易小餐桌桌面发生晃动,并引起盛满苦荞茶的茶壶摔倒,该茶壶内流出并溅起的热茶水烫伤了李某某的右腿部位。

  事故发生后,李某某自行撕扯其裤子,罗某某上前将李某某烫伤部位的裤子全部扯下,火锅店工作人员拿来纯净水,供李某某进行降温救治。

  19点33分左右,罗某某将李某某送往天水某医院进行救治,该院诊断证明载明:“烧伤9%深Ⅱ°右下肢。”同日李某某入院治疗,后李某某出院证明医嘱载明:“1.注意愈合局部保护;2.抗瘢痕治疗;3.定期来院复查;4.不适请随诊。”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的被告某火锅店系面对不特定主体对外开放营业的餐饮经营者,对在其店内就餐的顾客负有提供安全就餐环境及保障就餐设施安全可靠的义务,亦应当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以防止危害的发生。但火锅店在本案中并未尽到上述安全保障义务。

  首先,火锅店将高温的茶水及就餐设备放置在简易设置的可折叠小餐桌上,预设了一定的危险性,在客观上放任了危险的发生。

  其次,当顾客在该简易餐桌上用餐时,被告某火锅店并未设置有效的安全警示标志,亦未安排工作人员对此予以提醒。

  第三,在案涉事件发生前后,李某某(6岁)、高某一(6岁)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某火锅店应当为其提供安全性能高于正常成年顾客的就餐设备。

  第四,结合本案事发前后监控视频可以看出,被告高某一并非故意冲撞或使用过分动作推搡餐桌,其正常的起身动作便带动餐桌晃动,从而引起案涉事件的发生。由此可知,被告某火锅店提供的餐桌质量较小且放置不稳,存在危险发生的可能性。

  综上,被告某火锅店作为经营者,在事发前未提供安全就餐环境,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餐桌未设置有效提醒,亦未尽到合理谨慎的安全保障义务,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被告高某一、原告李某某的责任承担问题,高某一、李某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认知水平有限,只能负有与其认知水平和预见能力相当的注意义务,并不能苛求其具有成年人应有的智力水平与生活经验。但根据本案事发时的监控视频可知,被告高某一在站立起身过程中用脚触碰到可折叠简易小餐桌,是引起案涉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原告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罗某某也未完全尽到监护责任,其疏忽大意的过失在此次事故中存在一定的过错。故法院确定由原告自行承担10%的责任,由被告高某一承担本案30%的赔偿责任,由被告某火锅店承担60%的赔偿责任。因高某一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该赔偿责任由其法定代理人高某三、戚某某(父母)承担。

  作为经营者来说,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是针对不特定民事主体,所以经营者需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不仅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且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识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另一方面,消费者在选择消费时,本身要增强危险甄别意识,面对商家提供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服务或产品,要及时拒绝或要求其更换,审慎选择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尽量远离和避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