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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法观网 新家装修被商家以次充好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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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丘女士与某装饰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约定“整屋家具基本采用榉木实木框架材质,地毯采用进口材质”,合计装修总价76万余元。但在此后的合同履行过程中,丘女士检查装饰公司提供的家具发现,大部分家具并非榉木实木框架,地毯也缺乏进口证明材料,双方协商不成,丘女士以欺诈销售为由提起诉讼,要求:1、解除装修合同;2、装饰公司按合同约定的装修价款“退一赔三”(共计200多万)。

  法院查明:16件家具约定采用榉木实木框架,但实际不含榉木;另有8件家具约定采用榉木实木框架,但实际仅在部分位置含有少量榉木。装饰公司也未证明案涉地毯系进口材质。装修公司抗辩:合同约定的是实木框架并非全是实木,不属于欺诈行为不能成立。

  这个案件是典型的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情况,在法律上已经构成了欺诈。因为被告根本违约,因此,法院同意解除合同;但由于整个装修中已经履行完毕的装饰设计部分、硬装部分不涉及欺诈,不应解除,因此法院没有直接判“退一赔三”(200多万),而是判装饰公司返还货款67万余元,并酌情增加赔偿82万余元。

  在实际生活中,很多人遇到的装修纠纷,根本问题是双方在签订装修合同时,没有对装修事项做具体明确的约定,有的甚至只是口头约定,日后发生纠纷时很难维权,因为标准都没有,如何说对方违反约定呢?

  1.请专业正规、口碑好的装修公司,他们不太会随意砸自己的招牌,即便是日后赔偿也具备履行能力;

  2.签订书面的装修合同,写清楚材质、数量、价款、验收标准、违约责任等,你不懂可以请身边的律师帮忙看看;

  3.保留好装修材料的采购凭证,便于日后结账、维权,甚至便于房屋拆迁时装修估价、保险理赔等;

  4.有纠纷时保留双方沟通的录音录像资料,尽量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因为走诉讼时间长,成本高,你家的装修也等不起。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六)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七)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二)从事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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