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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罐之争判决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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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昨日“红罐之争”落幕,从2012年7月6日加多宝公司和广药集团为红罐的装潢权大了很多官司。昨日最高法院公布了二审的最终审判结果: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对涉案“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权益的形成均作出了重要贡献,双方可在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共同享有“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的权益。

  在每次审判过程中,多次出现“商标”、“知名商品”、“包装装潢”,在我国法律中,怎么区分它们呢?有关法律条文是这样写的:

  c、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

  根据上述的定义,我们可以判定:案件中涉及的具体内容是:商标“王老吉”,知名商品“王老吉凉茶”,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王老吉”,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是“红色罐加黄字王老吉文字”图形和文字组合内容。

  首先,商标和特有装潢的关系。商标和特有装潢通常没有直接关系,但是当两个情况出现时,商标和特有装潢会产生紧密联系。第一种情况,商标与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同一,也就是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已注册为商标。此时由于违反法规“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才能受保护,故认定特有装潢的前提是要认定知名商品。第二种情况,商标是特有装潢的主要识别部分之一。此时,由于特有装潢包含了在先商标,就会与在先商标发生联系,需要一并考虑商标和特有装潢。

  其次,知名商品和特有装潢的关系,这两者的关系和知名商品与特有名称的关系完全一致,必须同时满足知名商品和特有装潢两个条件,才能按未注册商标予以保护。

  对于未注册商标权属的认定目前通行的归属原则是“使用在先”原则。“知名商品”的归属影响了“红罐”装潢的归属。

  反法第五条第(二)项明确规定保护的是“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知名”和“特有”两个要素应该同时存在。“红罐”装潢案中,“知名商品”是王老吉凉茶,所谓“知名”里“名”就是商品的名称,即“王老吉”。因此“红罐”装潢案各方争议的标的完整的表就是“王老吉凉茶特有的红罐装潢”,如果仅简称为“特有的红罐装潢”就容易忽略了“知名商品”的这个限定条件。关于“王老吉凉茶”这个“知名商品”的声誉,谁应当享有,争议并不大。相对一致意见认为是广药集团享有权益。而对于“王老吉凉茶特有的红罐装潢”的归属就产生了较大争议。归结起来,争议产生的原因就在于“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是否可脱离“知名商品”而单独受到保护。换句话说,就是加多宝是否可以在商标许可结束后,带走“红罐”装潢归自己单独使用。

  在广药集团起诉加多宝公司“红罐”装潢案件中,法院最终判决加多宝公司赔偿广药集团1.5亿人民币的经济损失,也引起了争议。此前对于知识产权案件的赔偿额,业界一直认为赔偿额过低,无法制止侵权,无法起到警示作用。”红罐“装潢案赔偿额,是近期少见有人提出意见认为赔偿额过高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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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法第二十条确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案件的赔偿原则,该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广东高院对一审中已经审计的收益加上按审计结果推算的收益4774万元+10417万元=15191万元,该数字已经超过了广药集团主张的1.5亿元,故法院予以全额支持。

  在“红罐之争”的案件中,在商标许可期间,加多宝公司在红罐王老吉凉茶产品上不仅标注“王老吉”商标,同时也在商品上注明加多宝的企业名称,更使用独特的“红罐包装装潢”,因此在整个许可期间,加多宝公司促使“王老吉”商标声誉日益提升,并让广大消费者也认为“红罐王老吉是由加多宝出品”,加多宝字号以及“红罐包装装潢”的知名度、识别功能也日益提升,其所承载的商誉当然也随之增加。在商标许可关系存续时,附着在同一商品之上的商业标记及其所承载商誉不存在是否分离的问题,但在商标许可关系结束后,却必然涉及到不同商业标记及其所承载的商誉之分离和归属问题。

  7)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以维护有序规范、公平竞争、充满活力的市场环境为己任

  二审中的审判结果:加多宝和王老吉共同享有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前提是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尊重消费者认知并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最高院认为,加多宝和王老吉对知名商品“王老吉红罐凉茶”的包装装潢权益都做出了自己的贡献,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都曾为“王老吉”品牌商誉的积累,作出了积极的贡献,都提升企业知名度的同时,也都获得了巨大的市场利益。。判定他们两家公司共享权益才是公平的。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