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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金年会_金字招牌(中国)官方平台 » 产品中心金年会棋牌官网6月27日,大理大学法学院与漾濞县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工作站启动仪式成功在漾濞县人民法院顺利举行。仪式上,大理大学法学院与漾濞县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工作站首个合作研究成果重磅亮相!!!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香格里拉市康生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普通许可使用注册号为第3303634号的“贵州茅台酒”注册商标,被告香格里拉市康生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康生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产品“青稞窖酒”的酒瓶上使用了与原告第3303634号注册商标极为相似的形状、颜色组合及分布,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本案经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法院认为,被控产品正面装潢瓶贴与原告权利商标具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权利产品的消费者一般难将被控产品混淆为权利产品而购买,但从被控产品酒瓶正面装潢瓶贴图形结构、设计元素、编排样式等方面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控产品与权利产品之间存在着某种特定联系。被告康生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被控产品包装瓶身正面突出位置使用了与权利商标相近似的装潢瓶贴,已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行为,且被控产品与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酒(饮料)”为同一种商品,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商标专用权。据此,判决被告康生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第3303634号注册商标的产品;并赔偿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30000元,驳回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中,法官通过对被控产品瓶贴与权利商标是否具有相似性以及是否具有混淆可能性进行判定,通过整体比对、隔离比对和细节比对的方法,从商标本身的客观角度来确定二者具有相似性;通过结合被控产品瓶贴与权利产品注册商标之间的相似度、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权利商标的知名度等因素进行考量,判定二者具有混淆可能性,最终认定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对赔偿金额的确定问题,本案适用法定赔偿,在确定具体金额时,综合考虑了权利产品知名度、被告侵权程度等因素,确定了较为恰当的赔偿金额。相似商标侵权的判定,是商标保护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本案以客观标准判断商标是否相似,对商标的相似性和混淆可能性分别进行论证,这样的做法能够更好地适用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同类案件的审判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案例是鲜活、生动的法治教材,是最好的法治教科书。本案中,法官通过抽丝剥茧、严谨细致的比对,同时对商标是否近似以及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两个要件进行了论证,生动诠释了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商标的侵权认定过程。法官熟练地将抽象的法律条文运用于解决复杂的现实问题,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谨与权威,又释放了司法的善意与温度,对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总结经验、汲取教训,提升司法公正质效,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