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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金年会_金字招牌(中国)官方平台 » 产品中心“全棉时代”是一家专注于棉柔巾系列产品生产的企业,自2013年入市以来,产品外包装设计一直沿用白色为底金年会金字招牌诚信至上色,蓝、绿、黄、灰四色为配色,并配以英文品牌字样、图形商标元素进行综合排列。经长期宣传、推广,品牌产品已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
2022年10月,“全棉时代”发现,M公司在多个电商平台店铺中销售“绵柔洗脸巾”,使用了与该品牌产品近似的包装、装潢,“全棉时代”认为M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全棉时代”生产销售的产品自入市以来,经大量宣传推广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M公司生产销售产品的包装、装潢,与“全棉时代”主张权利产品,在形状、配色、字母布局、图形文字标识位置等方面,从视觉效果上构成近似,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遂判决M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责任。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为了迎合消费者,商品包装装潢的更新换代越来越频繁,模仿有一定影响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等“傍名牌”“搭便车”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然存在。本案是保护有一定影响力商品包装装潢的典型案例。当商品的包装、装潢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并通过企业长期使用和宣传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时,可被认定为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其他经营主体在商业活动中应予以避让,不应模仿或抄袭该包装、装潢,若使用了相同或近似的包装装潢,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则将被认定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原标题:《执槌者·426特辑丨产品包装“套娃”全棉时代?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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