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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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年会金字招牌诚信至上为全面检验燃气企业对特许经营协议的履约情况,规范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市场,保障公共利益与公共安全,提高用户满意度,切实加强公用事业过程监管,我局组织编制了《江门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运营评价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参照制定辖区内的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企业的考核评估标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本文件涵盖了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运营评价的基本规定、评价内容、评价办法及评价标准等方面。适用于江门市内已签订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运营评价,未签署特许经营协议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不适用本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本文件所称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公平竞争方式选择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与其签订了特许经营协议,获得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一)评价周期:相关指标按上次评价后至当次评价前一年的指标进行计算;企业首次按本标准进行运营评价的,按本次评价前一年的指标进行计算,年度指标计算截止时间为当年的12月31日。

  (二)企业按本标准进行运营评价前6个月内,按照《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服务质量评价》(T/GDRX 1007-2024)进行了服务质量评价的,其评价结果可以按18%的权重计算作为按本标准服务质量及用户投诉受理情况评价的得分;本次评价可不再重复进行服务质量及用户投诉受理情况单元的评价;否则,应按本标准进行评价。

  (三)企业按本标准进行运营评价前6个月内,按照《广东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与安全评估标准》进行了安全生产管理及应急救援能力评价的,其评价结果可以按44%的权重计算作为按本标准安全生产管理及应急救援能力评价的得分;本次评价可不再重复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及应急救援能力单元的评价;否则,应按本标准进行评价。

  (一)企业财务情况。以企业评价期内年度平均资产负债率为主要评价指标,以评价期内各年度审计报告该指标的平均值为评分依据。

  (二)工程建设执行情况。包括工程建设程序规范性,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办理用地审批、规划审批和施工审批等相关许可手续情况、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办理及备案情况、压力管道监督检验情况、工程竣工资料档案移送情况等。

  (三)气源供应保障能力。包括与上游天然气供气企业签订长期气源供应协议及保障情况(含储气能力、调峰能力)、气体质量检测及加臭检测情况、市场发展情况等。

  (四)服务质量及用户投诉受理情况。包括客户服务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情况、客户服务质量情况(第三方评价、客户满意度情况等)、入户安检、用户回访、服务手段智慧化程度、服务承诺及执行情况、用户投诉处理、社会公众意见等。

  (五)安全生产管理及应急救援能力。包括安全宣传、网络信息安全保护、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及人员持证、安全生产投入、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检查及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标准化、应急抢险能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安全管理机构、安全教育培训及人员持证情况、安全生产投入、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检查及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应急抢险能力(包括但不限于应急预案编制、应急装备配备、应急管理架构和应急抢险队伍搭建、应急演练、应急预案等)落实情况)。包括对供气区域内的居民用户履行普遍服务义务,自觉履行公益宣传、告示及其他社会公益性义务。

  根据被评价企业的实际情况,收集评价所需的资料,编制资料目录清单给企业做准备。对特许经营协议政府代表一方进行调查了解,按照特许经营协议内容职责义务等内容,收集其履行协议的有关资料。

  特许经营运营评价按照单元可划分为:企业财务状况、工程建设情况、气源供应保障能力、安全生产管理及应急救援能力、服务质量及用户投诉受理情况等子单元。

  特许经营运营评价采用的评价方法包括采取信息收集、市场调查、现场调研等方法,收集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评价资料和数据。

  评价机构进入被评价企业,被评价企业组织召开运营评价首次会议。首次会议主要内容包括:评价机构向被评价企业介绍《评价方案》和成员分工,宣读评价廉政承诺书、被评价企业确定各个单元的业务对接负责人、签署关键信息保密协议、确定评价末次会议时间等。

  评价机构汇总各个评价单元的评价结果后,召开运营评价末次会议,末次会议主要内容包括:评价机构与被评价企业逐个单元确认评价情况、评价机构归还评价过程收集的评价材料、评价机构向被评价企业提出初步整改建议。

  评价机构对评价情况进行梳理汇总,对争议或异议的问题应组织讨论,结合论证结果,同时汇总当地住建部门、规划部门、质监等相关监管部门意见,编制并出具运营评价报告。运营评价报告完成时间一般不宜超过3个月。

  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组织燃气、法律、财务、信息技术、安全等相关行业领域专家组成专家组,对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1.概述:区域概况、区域范围行政区划、地理位置、自然条件,特许经营项目的基本情况。

  2.被评价企业基本情况可包括且不仅限于:企业名称、法人、性质、地理位置、组织架构、经营状况等和企业工程建设情况:包括场站建设、管网设施、用户数量等。

  3.特许经营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且不仅限于:项目协议签订双方主体、签订时间、特许经营范围、经营期限和经营内容等。

  1.企业财务情况。分析企业的可持续经营能力,可包括且不仅限于企业的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等。分析评价各项制度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适应企业自身的生产规模、经营方式、组织形式。

  2.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包括企业组织架构、制度建设、核心业务开展模式、经营计划管理等。

  3.企业投资建设发展情况。包括政府规划执行情况、企业管道燃气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计划及执行情况、用户发展情况、建设资金投入情况等。

  4.工程建设程序和建设管理体系情况。包括工程建设程序规范性,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办理用地审批、规划审批和施工审批等相关许可手续情况、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办理及备案情况、工程竣工资料档案移送情况等。分析企业的燃气工程制度建设情况、招投标管理、建设程序、资质能力合规性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5.产品质量及气源保障情况。包括与上游天然气供气企业签订气源供应协议情况、每年具体气源组成、短供、限供、断供情况、气体质量检测监测情况等。分析企业的气源采集、保供能力、应急调峰机制和供气质量等。气价是否按照政府指导价合理设定情况,签订和执行合同的程序和过程是否合法合规等。

  6.客户服务情况。包括客户服务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情况、客户服务质量情况(第三方评价、客户满意度情况等)、服务手段智慧化程度、服务承诺及执行情况、用户投诉处理等。

  7.生产运营情况。包括天然气场站、天然气管网、重要设备设施运行维护及检修抢修管理、生产调度体系及运转情况、信息化建设情况等。

  8.安全管理及应急机制情况。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应急预案编制、应急装备配备、应急管理架构和应急抢险队伍搭建、应急演练、应急预案落实等情况。

  9.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情况。涉及层面可包括且不仅限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证情况、重要岗位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岗位人员培训情况、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安全宣传和教育工作实施情况、用户安全保障情况、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管理情况、企业安全评价工作执行情况、信息化建设(如SCADA系统、GIS系统、客户管理系统、管网运维系统、自动化办公系统)等。

  10.企业应急机制建设情况。涉及层面可包括且不仅限于: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情况、应急预案备案情况、抢险抢修应急队伍和必要的应急装备与器材配置情况、应急演练情况等。

  11.社会公益性义务的执行情况。包括对供气区域内的居民用户履行普遍服务义务,自觉履行公益宣传、告示及其他社会公益性义务。

  根据评价情况和《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运营评价评分标准》评价结果,对照评价表阐明扣分原因,分点总结企业在特许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工作亮点并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

  列出与评价报告相关的附图、附件及清单,可包括且不仅限于政府针对企业燃气特许经营出台的相关文件及法律法规、企业燃气特许经营合同或协议、企业的基本信息资料及经营计划、企业针对燃气特许经营制定的相关制度、企业特许经营过程审查表、文件清单等。

  评价期内年度平均资产负债率≤70%的,得5分;70%<资产负债率≤75%的,得3分;75%<资产负债率≤80%的,得2分;80%<资产负债率≤85%的,得1分;其他不得分。

  (1)LNG气化(或CNG)管输供应站(不含汽车加气站)按规划进度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得1分;一项未按规划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扣0.5分,扣完为止;无此项不得分;

  (2)高压管道等按规划进度建设的,得1分;高压管道建设工程量每低于规划指标10%的扣0.2分,扣完为止;无此项不得分;

  (3)中压管道等按规划进度建设的,得2分;中压管道建设工程量每低于规划指标10%的扣0.5分,扣完为止;

  (4)居民管道燃气气化率达到规划阶段目标的,得2分;居民管道燃气气化率每低于规划指标10%的扣0.5分,扣完为止;

  (5)燃气消费量达到规划阶段目标的,得1分;燃气消费量每低于规划指标10%的扣0.1分,扣完为止;

  注:若当地燃气专项规划在评价期内针对特许经营范围无相关考核指标的,该小项得满分;评价期内当地燃气规划尚未发布的,以上一轮规划期末指标为基数,结合当地政府有关考核指标计算当期目标;

  (1)评价周期内,燃气管道和燃气厂(场)站等燃气工程建设同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相应规划条件核实证书的项目数量占总建设项目数量的比例在90%及以上的,得2分,比例在60%(含60%)-90%的,得1分,比例在60%以下的,不得分。

  (2)取得燃气工程建设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占依法应办理施工许可证项目总数的比例在90%及以上的,得2分,比例在60%(含60%)-90%的,得1分,比例在60%以下的,不得分。

  (3)评价周期内,取得压力管道监督检验合格报告的项目占已投入使用的燃气工程项目总数的比例在50%及以上的,得2分,比例在30%(含30%)-50%的,得1分,比例在30%以下的,不得分。

  (4)办理了竣工验收备案的燃气工程项目数量占已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总数的比例在90%及以上的,得2分,比例在60%(含60%)-90%的,得1分,比例在60%以下的,不得分。

  (3)合同年度采购总气量占年度总销售气量30%-60%(含60%)的,得2分;

  注:长期气源采购合同指购气合同年限为一年及以上的合同,不包括零星采购的现货合同或短期合同。供气企业是指从事天然气销售业务,直接与城镇燃气企业、其他终端用户(不含城镇燃气企业终端用户)签订购销 合同的企业。包括天然气生产企业、天然气进口企业、液化天然气接收站企业、天然气储气企业、天然气批发零售企业等;年度总销售气量指评价时上一年度的销气量;采购LNG的,按折算标态气态天然气计算。

  企业具有不低于其上年度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供气总量百分比(用Q表示)的储气能力:Q≥5%的得4分;3%≤Q<5%的,得3分;1%≤Q<3%的,得2分;0.5%≤Q<1%的得1分;其他不得分。

  a.企业自有调峰用LNG气化设施且能随时安全正常运行,其小时气化能力合计计算为小时调峰能力;

  c.企业燃气管道与特许经营地域范围周边相邻的非气源采购单位的城镇燃气管网互联互通,签订气源应急供应协议,协议小时调峰供气能力;

  (1)每年定期对供气质量进行分析检测,并通过企业网站或其他宣传方式向社会公布燃气质量检测结果的,得1分;

  (2)每半年定期对管道末端(用户端)管道内的加臭剂浓度进行检测分析,并通过企业网站或其他宣传方式向社会公布燃气质量检测结果的,得1分;

  企业管道燃气供应用户(含居民、工商公福用户)占本企业特许经营范围内全部燃气用户的比例在80%(含)以上的,得4分;比例在50%(含)-80%的,得3分;比例在20%(含)-50%,得1分;其他不得分。

  (2)向社会公开业务办理流程、服务标准、资费标准、气质等信息,得0.5分。

  (1)向用户提供包含用气申请、点火预约、故障报修、电子发票查询等微信小程序功能,且能够正常受理业务,得1分,缺少一项功能扣0.5分,扣完为止。

  (2)向用户提供服务网点、服务热线、抢修热线分,缺少一项功能扣0.5分,扣完为止。

  (3)报装环节、报装材料和通气时间均符合企业对外承诺的用气报装要求的,得1分;存在一项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扣完为止。

  (1)具有网上或电线个工作日反馈投诉处理结果的(客户延迟的情况除外),得1分。

  (1)入户安检制度完善,入户安检档案齐全,安检频次、安全检查内容等符合相关要求的,得2分;一项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扣完为止;

  (2)对入户安检发现的隐患及时发出整改通知,有整改措施并落实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整改完成后进行复查的,得2分;一项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扣完为止;入户安检发现隐患没有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并跟踪督促整改的,本项不得分。

  (3)安检覆盖率≥90%的,得2分;80%≤安检覆盖率<90%的,得1分,安检覆盖率低于80%的,不得分。

  (1)对提供上门服务或有投诉的用户进行回访且建立完善的回访记录档案的,得1分;

  (1)电线%(含)以上的,得1.5分,90%(含)-95%的,得1分,80%(含)-90%的,得0.5分;其余不得分;

  (2)上门调查满意度为95%(含)以上的,得1.5分,90%(含)-95%的,得1分,80%(含)-90%的,得0.5分;其余不得分。

  (1)按要求制定安全宣传制度和宣传计划,并执行良好的,得2分;有不合格的每项扣0.5分;扣完为止。

  (2)每年开展4次及以上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得2分;每少1次扣0.5分。扣完为止。

  按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开展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测评和备案的,得1分。

  (1)设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并按规定定期召开安全专题会,得1分;

  (1)建立、健全并落实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得2分;缺一项扣1分,存在一项制度不完善的扣0.5分,扣完为止;

  (2)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与奖惩挂钩,得2分;存在一项不满足要求的,扣0.5分,扣完为止。

  (1)安全培训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得0.5分。

  (2)主要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应参加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并定期参加继续教育的,得0.5分。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等相关管理人员)应参加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并定期参加继续教育的,得1分。

  (4)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各类燃气厂站运行工、操作工,管网及附属设施设备巡线工、维修工,以及瓶装燃气送气工等各类岗位操作人员,应参加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并定期参加继续教育的,得1分。

  (5)特种作业人员由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并按相关要求复审的,得1分。

  (6)所有新入职员工应在上岗前进行三级安全培训,操作岗位人员转岗或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相应培训,有培训记录和本人签名的,得1分。

  (7)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数量符合《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要求,得1分。

  (1)制订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保障制度,明确提取比例、提取方法、使用范围的,得0.5分。(

  (1)制订包含特种设备在内的设备管理制度,明确管理部门和使用、维护保养等职责和要求,得1分;

  (2)每台设备具有完善的安全技术档案,有完善的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并切实落实,有完整记录,得1分;

  (3)特种设备和安全设施(如安全阀、压力表等)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并合格的,得1分。

  (4)制定在燃气设施最小保护范围内第三方施工管控措施并按制度执行的,得1分;

  (5)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在燃气设施最小控制范围内设置安全保护标志,在燃气设施最小保护范围内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得1分;缺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

  (7)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的,得1分。

  (1)企业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进行风险辨识、分析与评价,并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的,得1分。

  (2)企业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安全检查的组织形式、检查周期、检查内容和整改要求的,得1分。

  (3)按《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要求定期开展风险识别和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隐患台账,并形成治理闭环的,得2分;有一项隐患未整改完成扣0.5分,扣完为止;

  )按照《广东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与安全评估标准》开展城镇燃气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治,及时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上报管理部门的,得1分。

  建立与企业经营性质、规模相匹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年度自评合格,并按照《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TCGAS002-2017)或相关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规范要求,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经外部评审结果定级为一级的,得3分,二级的得2分,三级的得1分,未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不得分。

  (GB/T29639)的要求,得1分,有一项不合格扣0.5分,扣完为止;

  (2)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后,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实施,报燃气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并按要求持续修订完善的,得1分;有一项不合格扣0.5分,扣完为止;

  (0.5分);依据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按要求编制演练相关文件(0.5分),有详尽的演练记录(0.5分)和完整的评价总结(0.5分),共1.5分;

  (4)应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应急物资储备齐全,配备有现场急救、抢险抢修的器材和物资的,得1.5分,缺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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